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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行人事代理(续签人事代理合同)的通知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宜昌市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暂行规定》(宜市人【2000】5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远政办发【2001】25号)及远组文【20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从2000年9月1日起,县人事局在全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辞职辞退人员、新设立事业单位、部分推行聘用合同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了人事代理制度,先后为全县(含各乡镇)79家机关事业单位共750人办理了人事代理,签订代理协议323份。
为加快我县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进程,使人事代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完整性和彻底性,切实加强代理人员的管理,规范人事代理服务。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中进一步实行人事代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人事代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业务管理,是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工资制度改革等的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就是解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给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创建一个良好的人才环境。各单位要站在改革大局,给相关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积极做好人事代理签约(续签)工作,保证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2、按文件要求“全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辞职或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和人事代理,”请各单位督促2000年9月1日以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辞职辞退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末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的于2006年6月15日以前到县人才中心办理代理手续(人事档案全部移交人才交流中心);
3、按文件要求“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请2000年9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于2006年6月1日以前到县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4、请各单位督促2000年9月1日以来人事代理合同已到期人员于2006年6月15日以前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末办理续签手续的人事代理合同视为合同自动终止,人事代理部门不再履行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服务;
5、从2006年4月1日起,所有新设立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人事业务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呈报,请各单位积极搞好配合。
二○○六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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